構成持有假幣罪的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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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持有假幣罪的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持有假幣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危害或已經危害國家貨幣流通秩序,妨害國家貨幣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持有假幣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持有,是指控制、掌握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具體來説,它既可以是行為人把偽造的貨幣帶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偽造的貨幣委託他人保管,處於自己支配的範圍之內。不管行為人持有偽造的貨幣的原因和目的是什麼,只要能證明行為人確實掌握、控制了一定數額的偽造的貨幣,即符合本罪的行為特徵。

所謂使用,是指將偽造的貨幣冒充真幣而予以流通的行為。一般來説,接受貨幣的對方並不知該貨幣屬於偽造的貨幣,因此這種使用帶有欺騙的性質。至於使用的具體方法,可以多種多樣。如有的用以購買商品,有的用之償還債務,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當賭資等。具體使用方法不影響本罪的行為方式特徵。

3、主體要件

持有假幣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偽造貨幣的行為都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持有假幣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仍非法持有與使用,如受他人的矇蔽、欺騙誤以為是貨幣而為之攜帶或保管的,在出賣商品、經濟往來等活動中誤收了偽造的貨幣後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構成本罪。但誤收後發現為偽造的貨幣仍繼續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構成本罪而按本罪論處。

所謂明知,既包括對偽造的貨幣的確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貨幣是偽造的,也包括對偽造的貨幣的可能知,即對持有、使用的貨幣雖然不能完全肯定是偽造的,但卻知道其有可能是偽造的。至於犯罪的動機則多種多樣,但不能出於走私、偽造、出售、購買、運輸以及金融工作人員出於購買及以假幣換取真幣等罪的故意,否則應構成他罪,而不是本罪。

另外,明知他人持有的是偽造的貨幣,而代為收藏,對於他人則是本罪的故意,而對於收藏的人,則由於不具有實際上的支配與控制力,因此,其故意的內容則是幫助他人窩藏贓物,構成犯罪的,應以窩藏贓物罪論處。

無論是非法運輸、製造、出售,還是非法持有假幣的行為,犯罪行為所針對的假幣都是偽造的貨幣,並不包括變造的貨幣,只要是行為人實施了非法運輸、製造、出售、持有中的任何一個行為,並且假幣的數額達到了犯罪的標準時,就會被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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