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使用假幣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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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幣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持有、使用假幣罪,是指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
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危害或已經危害國家貨幣流通秩序,妨害國家貨幣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持有,是指控制、掌握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具體來説,它既可以是行為人把偽造的貨幣帶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偽造的貨幣委託他人保管,處於自己支配的範圍之內。不管行為人持有偽造的貨幣的原因和目的是什麼,只要能證明行為人確實掌握、控制了一定數額的偽造的貨幣,即符合本罪的行為特徵。所謂使用,是指將偽造的貨幣冒充真幣而予以流通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偽造貨幣的行為都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仍非法持有與使用,所謂明知,既包括對偽造的貨幣的確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貨幣是偽造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 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 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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