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既遂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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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既遂如何裁判?

一、法院對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既遂如何裁判?

1、一般犯罪情節,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單位構成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分別判處上述刑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儲存爆炸物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本罪是涉及到危險對象的犯罪,但並不表現為對這種對象的破壞,也不具有放火、爆炸等罪一經實施即會同時造成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廣泛破壞的特點。犯罪對象包括槍支、彈藥及爆炸物。

2、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

本罪屬於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行為之一的,即可構成犯罪,如果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爆炸物以後,又自己運輸和販賣的,只構成非法制造、運輸、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一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非法從事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活動,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按本罪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其動機則可能多種多樣,有了營利,有的為了實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動機一般不影響定罪。

非法儲存爆炸物罪的量刑標準有兩個,存在嚴重犯罪情節的可以判處死刑。這項罪名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的安全,犯罪的主體屬於一般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在客觀方面有非法買賣槍支彈藥和爆炸物的行為,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是行為犯,並且是公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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