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抓人步驟是怎樣的
一、刑事案件抓人步驟是怎樣的?
1、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
2、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指印;
3、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二、刑事案件中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刑拘嫌疑人?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後提請批捕的條件是什麼?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提請批准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四、刑事案件中刑事拘留嫌疑人後又釋放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可以,在刑事案件中,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刑事案件中,所謂的抓人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無論辦案機關採取哪一種刑事強制措施都有嚴格的適用條件和操作流程,比如臨時拘留嫌疑人時,需要有拘留證,如果逮捕嫌疑人,公安機關需要先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捕,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審查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