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逃避追繳欠税罪既遂是怎麼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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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逃避追繳欠税罪既遂是怎麼判刑的

一般逃避追繳欠税罪既遂是怎麼判刑的?

逃避追繳欠税罪既遂的,欠税數額為一至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欠税數額為十萬元以上的,處三至七年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

《刑法》

第二百零三條 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逃避税款繳納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是國家各種税收和税款徵收辦法的總稱,包括徵收對象、税率、納税期限、徵收管理體制等內容,任何應税產品不納税,不按規定的税率、納税期限納税以及違反税收管理體制等行為,都是對我國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並沒有侵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諸如國家外貿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匯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例如,走私活動的犯罪行為,必然具有偷逃國家關税的性質,但是國家的進出口關税是由海關監管、徵收的,因而它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為走私罪而不能定為逃避繳納税款罪,更不能以走私罪和逃避繳納税款罪實行數罪併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税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的税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包括負有納税義務的個人,也包括負有納税義務的國有、集體、私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外資企業、中外資企業等法人或單位,而且還包括扣繳義務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沒有納税義務的公民,如與納税、扣繳義務人相互勾結,為逃避繳納税款犯罪提供賬號、發票證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實施逃避繳納税款行為的,應以逃避繳納税款共犯論處。税務工作人員構成共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繳税款義務而非法獲利的目的。所謂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反税收法規,逃避繳納應繳納税款義務的行為,其結果會使國家税收受到影響,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不具有這種主觀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獲利的目的,比如過失行為,則不構成逃避繳納税款罪。

逃避税款就是屬於當事人故意違反法律的規定不按規定納税,這種行為已觸犯了我國的刑事法條,只要欠税額達到國家所規定的標準就要追究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輕者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嚴重者是會高達七年的有期徒刑,並會承擔起相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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