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假釋之後適用禁止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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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假釋之後適用禁止令嗎?

一、被宣告假釋之後適用禁止令嗎?

假釋之後不適用禁止令,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該遵守的規定本身就包含禁止性規定,所以不需要另外頒佈和適用禁止令。禁止令是審判階段判決的一種輔助刑法的措施,一般在審判階段做出,而緩刑和管制均是審判階段的判處的刑罰措施而假釋卻是執行階段的一種措施,故而做出假釋決定時不可能再輔助以禁止令。

二、辦理假釋的條件是什麼?

(一) 法定的對象

並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適用假釋。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釋。

假釋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同時,國家並不排除對其繼續執行尚未執行的那部分刑罰的可能性。這一特點決定了假釋不適用於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分子。

(二)法定的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至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犯罪分子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確有悔改表現”:認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範和監獄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罪犯在勞動改造期間一貫表現好,確有悔改表現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殘並喪失作案能力的。

(三)法定的刑罰執行時間條件

假釋只適用於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根據我國《刑法》第81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對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應按原判無期徒刑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適用假釋,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時間,應從羈押之日起計算。

為了使假釋制度的運用有必要的靈活性,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況”應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現;

(2)罪犯已經基本喪失活動能力,並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會再危害社會;

(3)罪犯有專門技能,有關單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需本人照顧,請求假釋的,在司法實踐中,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證明。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慣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除外;

(5)為了進一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執行對未成年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犯罪時未成年,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6)為了政治的鬥爭的需要,對某些具有外國國籍或不屬於大陸籍的罪犯而適用假釋;

(7)其他特殊情況。

假釋相當於有條件的提前釋放,在辦理假釋的時候,一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來辦理,如果是行為人不符合被宣告假釋的條件時,人民法院就不得對該犯罪行為人適用假釋,只有在犯罪行為人符合法定的假釋條件時,人民法院才可以宣告適用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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