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騙取出境證件罪既遂是怎麼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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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騙取出境證件罪既遂是怎麼處罰的?

一、一般騙取出境證件罪既遂是怎麼處罰的?

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造成的情節嚴重的就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就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條

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騙取出境證件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對出境證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護照是指一個主權國家發給本國公民出入國境和在國外居留、旅行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國籍證明。簽證是一個主權國家同意外國人出入或經過該國國境的一種許可證明。護照和簽證都是准許出入境的證件,但作為本罪的犯罪對象,僅指准許出境的護照、簽證及其他出境證件和出境證明等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出國考察、觀光旅遊等名義,弄虛作假、從國家主管機關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國(邊)境所必需的出境證件,而且行為人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交給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用於犯罪活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單位和個人均可構成。所謂個人,是指具有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構成本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罪的規定處罰。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他人用於組織偷越國(邊)境犯罪,而故意為其騙取出境證件,該罪的成立不要求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騙取出境證件的目的是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如果行為人騙取出境證件的目的不是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則不構成本罪。

無論行為人在事實上是否已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供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目的、就構成本罪。但在行為人還未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供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情況下,應根據行為人的行為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有此目的。

出入境證件屬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只有得到授權的國家機關才有權發放該出入境證件,如果是行為人、單位實施了弄虛作假、從國家主管機關騙取出入境證件的行為,此時就會被認定為犯罪,行為人需要被予以刑事處罰,在判處有期徒刑的時候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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