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擔保人多長時間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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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擔保人多長時間後失效?

民法典擔保人多長時間後失效?

為別人債務擔保的,什麼時候失效要依據擔保類型而定,抵押和質押擔保沒有固定期限,主債權消滅後,擔保物權就消滅。如果是保證,由當事人約定保證期限,沒有約定的,為主債務履行期滿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條

【擔保物權消滅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擔保的從屬性主要表現在哪裏

擔保債權(物權)屬於從屬權利,從屬於主債權債務。其從屬性主要表現在七個方面:

(一)成立的從屬性

擔保是為主債權存在或將來存在而存在,其以主債權的成立為前提,若主債權不成立,擔保亦不成立。

(二)變更的從屬性

主債權內容發生變更的,擔保的權利義務關係亦隨之變更。但是該原則有所例外。

(三)效力上的從屬於

主債權無效,擔保必然隨之無效。

(四)消滅上的從屬性

主債權消滅的,擔保關係隨之消滅。

(五)訴訟上的從屬性

某一主債權有擔保的,當事人之間發生訴訟的,擔保人同主債務人一併成為共同被告。

(六)範圍、強度上的從屬性

(七)移轉上的附從性。

為了保證主債權能夠得以實現,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為債權設定了擔保。但是擔保類型是比較多的,比如説有比較常見的抵押擔保,還有保證人擔保,但是不同類型的擔保,擔保的期限是不一樣的。比如抵押擔保期限就是跟隨主債權的期限來確定,主債權消滅的擔保就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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