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需要嫖客口供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組織賣淫需要嫖客口供嗎?

一、組織賣淫需要嫖客口供嗎?

組織賣淫需要嫖客口供,但是並不是必須的,要定性為組織賣淫罪,需要收集的證據就是收集其,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的證據。

招募,是指將自願賣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之內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

僱傭,是指以出資為條件僱傭自願賣淫者參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有組織的賣淫活動。

強迫,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或者迫使不願賣淫者或者不願參加賣淫組織者而使其參加賣淫集團以及其他賣淫組織,強迫不願賣淫者進行有組織的賣淫活動。

引誘,是指以金錢、財物、色相等為誘餌,誘使他人蔘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或者誘使他人蔘加其他有組織的賣淫活動。

容留,是指容納、收留自願賣淫者參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或者參加有組織的賣淫活動。

上述五種具體的手段,可以是同時交叉使用,也可以是隻使用其中一種或者數種,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

組織賣淫罪的量刑如下: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對情節嚴重的認定:

犯本罪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2)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3)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4)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5)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2、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組織他人賣淫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

(1)組織他人賣淫的首要分子情節特別嚴重的;

(2)組織他人賣淫手段特別惡劣的;

(3)對被組織賣淫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4)組織多人多次賣淫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的,等等。

組織賣淫是屬於一種違法行為,一般情況之下存在組織賣淫行為,將會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此進行懲罰。但這是屬於公訴案件,因此需要由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並在偵查過程當中收集相關的證據,之後將證據隨同案件材料移送給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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