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標準,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標準,組織賣淫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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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標準,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標準,組織賣淫罪的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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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標準

您好,關於“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標準,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標準,組織賣淫罪的”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招募、運送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人以上的

(二)招募、運送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三)協助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協助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四)非法獲利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招募、運送或者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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