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必須要書面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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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轄權異議必須要書面的嗎?

管轄權異議必須要書面的嗎?

管轄權異議並不是必須要書面的,一般管轄權異議當中,會有法院出具裁定書,交由當事人簽字。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5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二、管轄權異議提出的規定是什麼?

實際上,在管轄權異議當中裁定的出具是必須也是必要的,因為當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一審裁定的是可以有權在裁定書送達起十天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繼續提出訴訟,裁定的存在更好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法對於管轄權異議提出時間的規定存在不合理之處,應該在今後的立法或司法解釋過程進一步完善,例如:當事人為了規避級別管轄的規定,先以小標的額起訴,立案後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再追加訴訟請求,如果追加後的訴求超過了一審法院審理範圍,被告欲提出異議,但此時早已超過法定的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十五天的時間了,該如何處理?如果認定被告已經無權再提出管轄權異議顯然不符合法理,如果認定被告可以申請管轄權異議則有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國外立法大多將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限定在辯論終結前提出相對合理,這也與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回避的時間相符。

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須是本案的當事人,在訴訟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通常為被告。

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兩種。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是本訴訟的當事人,無權對本訴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如主動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受訴法院的管轄。並且,即使受訴法院對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起的訴訟原本無管轄權,由於參加之訴與本訴之間的牽連關係,受訴法院也基於合併管轄取得了對參加之訴的管轄權。

如果是受訴法院通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該第三人如認為受訴法院對他的訴訟無管轄權,可以拒絕參加訴訟,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而不必提出管轄權異議。因此,無論在哪種情況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均不宜作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當代的社會如果存在着管轄權等相關的問題,人民法院在收到書面的管轄權異議書之後,是需要做出一個仔細的審查,然後才能夠確定是否符合法律當中的規定,只有這樣的話才最終來做出相相對性的裁定。比如説符合條件的情況之下,就可以裁定移送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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