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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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民法典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3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發生合同糾紛可以中斷訴訟時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訴訟時效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並能發生權利消滅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2、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

3、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

4、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但並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

5、法官無權主動釋明並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

四、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別有哪些?

1、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2、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勝訴權之喪失,權利本身並不消滅;除斥期間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形成權的消滅。

3、價值取向不同:設置訴訟時效的價值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加速財產的流轉,消滅原有法律關係;設置除斥期間的價值在於消除當事人關係中的不確定、不穩定因素,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原有法律關係。

4、期間和計算不同:訴訟時效一般長於除斥期間,而且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甚至延長;而除斥期間固定不變。

5、適用的主動性不同:法官不能逕行適用訴訟時效,只在義務人主張時效利益時,法官才能適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職權主動適用除斥期間。

對於合同糾紛,法律制度中規定的訴訟時效已經足夠長,正常情況下合同當事人也不應該在發生合同糾紛以後沒有任何的維權行為,如果一直拖着不處理,訴訟時效屆滿後是不能申請延長的,同時也意味着義務人可以不履行相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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