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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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的規定如下: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舉辦大型羣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是什麼?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都是由於行為人未盡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而構成的犯罪。兩者主要有以下共同之處:

(1)在主觀上均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2)犯罪主體均為特殊主體,都要求具備法定身份;

(3)犯罪客觀方面都可以以不作為方式構成犯罪;

(4)兩罪的構成都要求法定危害結果的發生。

在勞動的過程當中,對於用人單位來説必須要為勞動者提供相關的安全保障,否則勞動者是會很容易受到身體方面的傷害的,而根據《刑法》第135條的規定,如果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於責任人員將會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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