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淫亂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5W

(一)客體要件

聚眾淫亂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結構中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來維護的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違反了這種公共生活規則,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因此,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實質上就是對公共生活規則的違犯。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具有兩大特徵:一是聚眾行為;一是淫亂行為。

聚眾,是指糾集眾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發動、糾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於一定時間聚集於同一地點。聚眾的“眾”應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並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員。如果僅有兩人,不能構成本罪。

淫亂,主要是指違反道德規範的性交行為。而對於這種行為並不限於男女異性之間。行為人聚眾從事這種淫亂行為的,也構成本罪,可見從理論上本罪的眾人並不必然以同時含有男女二性為必要。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構成本罪的僅限於聚眾淫亂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眾淫亂活動的人;所謂多次參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參加聚眾淫亂活動至少達三以上的人。其他偶爾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應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不以犯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本罪所侵害的是社會主義的公共秩序,對於自己的行為會破壞公共秩序這一點,任何一個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體不僅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破壞公共秩序,並且通過破壞公共秩序來獲得某種精神上的滿足。

聚眾淫亂、組織賣淫、協助賣淫等行為都是法律法規所嚴厲打擊的行為,只要是行為人實施了其中任何一種行為,此時都會被予以處罰,情節較輕,沒有達到《刑法》所規定的的犯罪標準時,此時就會被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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