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刑事諒解書由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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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刑事諒解書由誰提供

一、法律規定刑事諒解書由誰提供

由被害人一方出具。

諒解書是被告人取得被害人一方諒解的文書,通常由雙方自行協商,由被害人一方出具。刑事諒解書,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與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結果達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

諒解書一般在提起公訴至法庭質證環節完成,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減輕、從輕的效力。刑事諒解書本身並無固定格式,出具諒解書的目的是減輕犯罪嫌疑人處罰,有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所以諒解書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員的家屬開具的。

諒解書前提造成受害人傷害,應當寫明賠償已達成協議,並且實際賠償結束,如果沒有致受害人傷害則無需要表述,但諒解書的重點要表達清楚受害者已經諒解,同時受害人請求免予追究、或者從輕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

二、刑事案件諒解書交給誰

1、如果案子還在公安機關就交給公安機關,如果到了檢察院就交給辦案的檢察官。

2、如果已經和受害人達成協議,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行為人可以要求受害人出具諒解書,並將諒解書交到辦案機關,法院可以憑諒解書對行為人酌情進行處罰。

3、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刑事案件發生以後,如果受害者能夠出具刑事諒解書,對犯罪嫌疑人是有非常大的好處的,一般刑事案件的諒解書是由被害方出具,如果案子還在公安機關,那麼就將諒解書交給公安機關,如果已經到達檢察院,那麼就將諒解書交給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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