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委託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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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財產保全委託書怎麼寫

訴前財產保全委託書怎麼寫

委託人:(姓名),男,歲,住,電話。

受委託人:(姓名),男,歲,住,電話。

現因委託人(姓名)與(姓名)交通事故訴前財產保全一案,委託(姓名)到法院辦理有關事項。

委託代理權限:代為辦理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和解、簽收法律文書和交、取承擔保護金等事宜。

委託人:(手印)

受委託人:(手印)

年月日

二、訴前財產保全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

2、承擔保護

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承擔保護,申請人不提供承擔保護的,駁回申請。

3、裁定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4、解除

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承擔保護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5、賠償

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適用條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承擔保護,申請人不提供承擔保護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承擔保護,不提供承擔保護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也叫做訴前,保全指的是利害關係人因為情況緊急的原因不得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從而防止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一般情況下是可以在起訴以前向法院進行申請,由法院來裁決一種財產保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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