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科提交到法院開庭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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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已經到法院,應當在兩個月內開庭審判。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公訴科提交到法院開庭時間是多久?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1、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2、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完畢,有三種結果:

1)、如果確定案件材料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那麼檢察機關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

2)、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由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3)、如果認為案件證據尚不夠充分,確鑿,那麼可以將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門重新進行偵查。

3、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有不同的開庭審理時間,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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