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到開庭最長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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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到開庭最長時間是多久?

法院到開庭最長時間是多久?

法院到開庭最長時間是三個月,法院受理後一般在20日內開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人民稜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開庭時間規定的具體情況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長3個月。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不得申請延長,如無法按時審結,應轉入普通程序。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0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4)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由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3個月;審理對民事裁定不服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0日。

日常生活中現在法院如果要想開庭的話,那麼肯定是受到當事人的起訴,然後再對於整個案件進行分析完畢之後,看是否有開庭的必要,可能有一些比較簡單的案件,在之前的話就通過調解的途徑解決完畢了,此時就沒有必要來進行一個訴訟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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