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一審開庭多長時間能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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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一審開庭多長時間能判?

一、民事案件一審開庭多長時間能判?

1、民事案件一審開庭之後一般是兩個月內會出判決書,案件爭議大或者影響大的,出判決的時間就會晚一些,當事人可以給法官打電話詢問案件進展,傳票上有法官聯繫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2、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3、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

二、民事法庭開庭流程是怎樣的?

民事法庭開庭流程具體如下:

(一)開庭

1、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並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宣佈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2、審判長宣佈開庭。

3、核對雙方當事人(含第三人)以及委託代理人(律師)身份。

4、審判長詢問當事人對出庭人員的身份有無異議,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名單。

5、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合議庭組成成員以及書記員等迴避。

(二)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由原告向法庭陳述訴訟請求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然後由被告進行答辯。

2、舉證。先由原告對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證據,由被告進行質證。被告質證完畢後,再由被告提交反駁原告訴訟請求的證據,原告進行質證。

3、合議庭成員向當事人發問。

4、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結束。

5、審判長歸納爭議焦點。

(三)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的目的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提出法律依據,分清是非責任。雙方當事人應當圍繞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問題及法庭確認的事實和證據,提出維護自己訴訟請求和反對對方主張的辯駁意見。

1、法庭辯論按下列順序進行: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互相辯論。

3、法庭辯論時,當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審判長可視情況宣佈中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

4、審判長根據辯論情況徵詢各方當事人,如無補充意見,宣佈辯論結束。

5、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要求各方陳述最後意見。

法律規範並沒有規定開庭後宣判的具體期限,只規定了自法院受理案件時起、到最終審結案件時止的最長期限,司法職員在審理案件時,不得超期不宣判、裁決。當然,若民事糾紛可以被調解,且調解成功了,那麼就留不必再宣判、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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