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哪些無效哪些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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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哪些無效哪些可撤銷?

一、民法典中合同哪些無效哪些可撤銷?

(一)合同無效的情形: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違背公序良俗;

3、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4、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5、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6、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合同可撤銷的情形:

1、基於重大誤解而實施的;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

3、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

二、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無效和可撤銷主要有以下區別:

(一)二者產生的原因不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合同無效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

(二)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是撤銷權人決定是否變更、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合同無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三)二者的效力不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並非當然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而合同無效是當然無效、自始無效,且不能變更。

(四)兩者的期限不同。

對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銷權;而合同無效,則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對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民事合同來説,不是合同簽訂之後就當然生效的,要想合同生效,還需要合同滿足一定的生效條件,如果合同成立之後,存在合同無效或者是合同可撤銷的情形的,此時該合同就不會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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