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合同可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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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在進行撤銷後就為無效合同,一般來説可撤銷合同會歸為五個種類,並且多數其實是由於對方的欺騙與不公所造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在當地法院或相關機構進行撤銷。
可撤銷合同的種類又哪些
可撤銷的合同又稱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規定享有撤銷權的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的合同。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有: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二、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三、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四、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五、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於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