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首後會減輕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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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後會減輕處罰嗎?

一、一般自首後會減輕處罰嗎

1、犯罪分子有自首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犯罪較輕的,可以免於處罰。

2、自首的表現如下:

(1)犯罪以後的人主動向有關單位投案的;

(2)犯罪以後的人因病傷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先以信電投案;

(3)罪行尚未被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單位盤問、教育後,主動交待自己罪行的;

(4)罪犯在逃跑的,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或經查實確已準備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

(5)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本意,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其親友,或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視為自動投案,自首。實踐中稱之為送子歸案;

(6)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視為自首。對於同案犯的自首,在向司法機關交待自己的罪行外,還應交待同案犯的犯罪行為,才能認定為自首。

二、投案自首如何進行量刑

對於自首情節,結合自動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供述犯罪事實的完整性、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1)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或者未被採取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並非出於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6)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7)犯罪較輕(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犯罪以後主動的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是屬於自首,只要有自首的表現就可以依法的從輕處罰,但如果遇到犯罪的性質比較惡劣,而且造成重大傷害的,那麼自首也不一定會被減輕處罰,所以,對於不同的案件所存在的處罰是完全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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