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保險人能否單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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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保險人能否單方解除合同

一、民法典規定保險人能否單方解除合同?

無正當理由的,保險人無權單方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對方有違約行為的,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三、保險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因為享有一定的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對價的合同。

2、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

3、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

4、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而是由一方當事人先擬就,另一方當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種合同。

也不僅是保險合同,任何已經生效的民事合同都不可以單方解除,如果不存在以上情形,保險人想要解除合同的話,需要跟合同相對方協商,有正當理由單方解除保險合同時,需要依法通知合同相對方,從通知對方後合同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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