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無效合同可否解除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民法典規定無效合同可否解除
民法典規定無效合同可否解除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無需解除。所謂無效合同,指的是合同不具備生效的要件而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不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無效合同是自始無效,即從來就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基於合同的權利義務也從來未產生,因此無效合同根本無需解除。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相關延伸】
問: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的區別是什麼?
答: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的區別具體如下:
1、適用情形不同。合同終止適用於繼續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適用於非繼續性合同。
2、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終止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3、合同終止不要求先行通知對方,但合同的解除一般要求通知對方,有明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4、發生條件不同。法定終止權因合同種類不同而不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