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怎麼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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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怎麼量刑處罰

刑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怎麼量刑處罰?

刑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量刑處罰: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衞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關於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傳染病是由病原性細菌、病毒立克次體和原蟲引起的,能在人間、動物間或者人與動物間相互傳播的一種疾病,是一種流行性危害比較嚴重的疾病,其種類繁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有甲、乙、丙三類。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根據司法實踐,一般是指供水單位及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只有他們才能直接涉及到供水、對病原體污染物的消毒處理等各項極易使傳染病傳播的具體工作。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傳播嚴重危險這一結果是不明知的。但行為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則是故意的。如果行為人明知會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傳播嚴重危險而仍實施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而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妨害傳染病妨治的行為是違反了國家對傳染病防治的管理規定,只要因此行為造成嚴重的後果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輕者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嚴重者高達七年有期徒刑,如果是屬於單位犯罪的,一般都是會按雙罰制的標準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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