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尋釁滋事不予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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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尋釁滋事不予緩刑嗎

一、涉嫌尋釁滋事不予緩刑嗎?

法律沒有規定過尋釁滋事罪不予緩刑,只要滿足法定條件,對涉嫌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緩刑。

《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哪些行為屬於尋釁滋事?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三、涉嫌尋釁滋事罪緩刑辯護詞應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一)標題。

(二)前言。

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説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閲案卷,瞭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於律師)。在前言的最後,可概括説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

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四)結尾。

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寫明辯護人姓名,並註明具體日期。

在尋釁滋事案件中,能否被宣告緩刑時需要結合案件的詳細案情確定的,但是,相關法律制度中從未規定過只要構成尋釁滋事罪就一律不能宣告緩刑。犯罪嫌疑人想要爭取緩刑的話,可以委託辯護律師,律師會結合尋釁滋事案的詳細情況針對性地提出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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