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院故意延長開庭時間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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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院故意延長開庭時間合法嗎?

一、民事訴訟法院故意延長開庭時間合法嗎?

是不合法的,如要法院在法定的時間內不能審結案件,可以向法院監察室或者檢察院反映,請求他們進行監督。如果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限,就難以認定是故意拖延,因為主辦法官在一定程序上有自由安排工作的權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領導人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法院惡意推遲開庭時間的情況下可以向監察室或檢察院反映。實際上對於惡意推遲開庭時間的這個問題很難認定,因為法院只需要在立案以後的六個月之內審結完畢即可,就算是六個月之內沒辦法審理完畢,遇到特殊情況,本院院長都可以延長審判時間。

二、開庭時間可以變更嗎?

開庭時間可以更改,但是一般情況下,如果不是特殊原因導致無法在指定時間到庭參加庭審,是不可以更改開庭時間的。如果確實需要更改開庭時間,可以向向法庭提交申請書,申請更改開庭時間。

可以更改開庭時間,但是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很嚴格的。如果不是特殊原因導致無法在指定時間到庭參加庭審,是不可以更改開庭時間的。如果確實需要更改開庭時間,可以向向法庭提交申請書,申請更改開庭時間。

在審理案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法院故意延長開庭時間是違法的,法院告知的開庭時間是可以更改的,但是必須有特殊的情況,非特殊原因無法到庭參與庭審的,需要按照缺席判決的規定進行處理,法院決定受理此案件的,會告知雙方開庭的時間和地點,要求雙方當事人按時參與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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