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起訴後多長時間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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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起訴後多長時間開庭?

民事訴訟起訴後多長時間開庭?

民事訴訟立案後十幾天左右時間開庭,民事案件立案後,開庭時間跟送達和適用程序有密切關係,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關於審限的法條規定及原則,一審一般是立案後5日內移送至審判部門,之後就要看何時送達和適用程序了:

1、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序,審判部門應當在5日內向當事人送達,法院在當事人在收到應訴材料後15日之後安排開庭;

2、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序,則需要在30天之後安排開庭;

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則需要公告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是60天,公告送達期滿後視為送達,可安排開庭。

二、簡易程序及其適用情形是什麼?

簡易程序只適用於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需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斷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這是構成簡單民事案件的三個必須具備的概括條件,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條件,都不能作為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應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1、結婚時間短,財產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或者當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

2、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只是給付時間和金額上有爭議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案件;

3、確認或變更收養、扶養關係,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

4、借貸關係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

5、遺產和繼承人範圍明確,訟爭遺產金額不大的繼承案件;

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賠償案件;

7、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分明,爭議焦點明確,訟爭金額不大的其他案件。

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最高法院《簡易程序若干規定》),進一步作了一些排除性的規定,明確將五類案件排除在簡易程序適用範圍之外。這五類案件是: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發回重審的案件;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案件;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案件。

三、普通程序及其適用情形是什麼?

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從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並作出最後裁判,全部程序法律有嚴格、具體的規定,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審理外,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重大、複雜的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日常生活當中,民事訴訟程序是有審理的期限規定的,這也是為了方便普通的老百姓儘快的解決糾紛,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一些從案件起訴之後到開庭的時間大概是十幾天或者是幾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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