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危險物質罪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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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危險物質罪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一、搶奪危險物質罪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1、搶奪危險物質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對特定的危險物質物為目標、乘人不備,公然奪取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搶奪危險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加重處罰。

《刑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搶奪危險物質罪的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1、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2、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3、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搶奪危險物質的行為是違反了國家對危險物管理的規定,只要實施此行為就可以認定為刑事犯罪,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所造成的後果來進行判決,輕者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重者是可以按死刑來進行判決,所以,危險物質的管理是國家有嚴格規定的,即使要使用也需要得到上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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