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傳票有兩個開庭時間可更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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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傳票有兩個開庭時間可更改嗎?

法院傳票有兩個開庭時間可更改嗎?

可以,通常情況下,法院在確定了開庭時間之後,會對當事人進行書面通知,也就是送達傳票。一般確定了開庭時間之後,就是不可以更改。但如果當事人確實存在特殊情況,需要更改開庭時間的話,則也可以事先向法院提出申請,經過審查同意之後,那麼才能對開庭時間做出更改。

法院傳票上肯定是有開庭的時間;不僅有開庭的時間還要註明清楚受傳喚人的相關基本信息、以及還有傳喚的事由,到庭的地點;作為受到傳票的人就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到庭處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精神,傳票由人民法院簽發,通常適用於傳喚當事人,並應當依法先期直接送達受傳喚人

受傳喚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傳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傳喚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傳喚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傳喚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傳票留在受傳喚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

二、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普通程序是怎樣的?

1、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2、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3、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4、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法院要進行開庭之前都會以傳票的方式通知開庭的時候,因此,在傳票上面就會把一系列的事由全部的寫在上面,作為當事人就需要遵守法律的規定來進行實施,如果到了時間而不出庭的話,那麼法院就有可能會按缺席的方式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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