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的法律條文有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8W

一、管轄權異議的法律條文有什麼?

管轄權異議的法律條文有什麼?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一般有以下的3個條件,分別是: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還沒進行實體審理。沒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經進入實體審理的,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2、管轄權異議只能對第一審法院提出,對於第二審法院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3、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件當事人。

管轄權異議,就是指當事人認為受移送的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時,向上訴法院或者移送法院提出的意見。如果是公民提交的民事訴訟,應該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案件;如果被告居住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樣的,應該是經常居住地的法院進行管轄案件。如果是法人提起的訴訟案件,應該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進行管轄。

二、管轄權異議上訴費用的交納標準是什麼?

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不須交納訴訟費。

2、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不須交納上訴費。

3、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不服提起上訴後,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裁定、駁回上訴的,在裁定的同時裁定管轄權異議的受理費在二審裁定生效後向一審法院交納。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所以,管轄權異議成立後移交的案件不需要重新立案,由接受移送的法院直接安排開庭。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時,不需要繳納上訴費用,要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書面的申請書,人民法院受理之後,會對管轄權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要將案子移交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若異議不成立,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