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都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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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管轄權異議都需要什麼條件?

(一)提出異議的主體須是本案的當事人

訴訟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通常為被告。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兩種。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是本訴的當事人,無權對本訴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如主動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受訴法院的管轄。並且,即使受訴法院對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起的訴訟原本無管轄權,由於參加之訴與本訴之間的牽連關係,受訴法院也基於合併管轄取得了對參加之訴的管轄權。如果是受訴法院通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該第三人如認為受訴法院對他的訴訟無管轄權,可以拒絕參加訴訟,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而不必提出管轄權異議。因此,無論在哪種情況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均不宜作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只是參加他人之間已開始的訴訟,在訴訟中支持所參加的一方,以維護自身利益。法院對案件有無管轄權,是依據原、被告之間的訴訟而確定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無權行使本訴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所以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二)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

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只要是第一審案件,當事人既可以對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又能夠對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對第二審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

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

(四)、訴訟管轄異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併提出,也可單獨書寫。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管轄權異議都需要什麼條件?從上文可總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分為主體、客體、時間和形式這四種。其中主體要求提出人須是本案的當事人,客體則要求該異議的案件是第一審民事案件,並且提出異議的時間需在提交答辯狀期間,且最好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您對此還有保留疑惑,可向長沙律師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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