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追償權管轄權異議裁定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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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追償權管轄權異議裁定如何處理?

一、不服追償權管轄權異議裁定如何處理?

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1、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時間: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做出管轄權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

3、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二審法院對於管轄權異議裁定時效是多久?

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也即是説,一審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期限為15天,但是對二審的審查期限未作規定。

訴訟效率作為現代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之一,不但應體現在案件的實體審理方面,案件的程序審查同樣應當體現訴訟效率。雖然管轄權異議的審查期限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但這並不意味着對管轄權異議的審理期限可以毫無限制,必定法律的基本原則仍應遵守。

就二審的管轄權異議審查期限問題的確定,有兩條路徑可以參考:

1、參照相關民事案件一審審限和二審審限的規定,即二審審限小於一審審限;

2、直接適用一審管轄權異議的審限,即15日。

在當事人民事訴訟的程序中,當遇到這種管轄權異議的情況,法院一般會根據當事人申請進行聽證並作出決定。而且對於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案件,此時是屬於民事訴訟的程序問題的,可以比較簡單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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