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被告均提管轄權異議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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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轄權的提出的主體

多被告均提管轄權異議如何處理?

首先我們先了解一下什麼是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該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管轄權的主體是案件的原被告雙方當事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提交答辯狀期間”根據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應為收到起訴狀副本後十五日內。

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1、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件當事人。

2、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既可以對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也可以對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在二審程序中,當事人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3、當事人只能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由受訴法院對管轄權問題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

4、必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在當事人收到應訴通知書後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受訴法院不予審查。

三、多被告均提管轄權異議的處理

在同一案件中,如果有多個被告都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在收到申請後首先應該審查,然後作出書面裁定: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件繼續審理。最後如果當事人對法院的異議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0日內上訴。向受理的人民法院申請管轄權異議。法院間有爭議的提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解決。

在現實的案件審理中,很多當事人因為多方面的原因會故意申請管轄權異議來拖延案件的審理。但是一般管轄權的法院受理案件的時候就會首先審查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所以一般管轄權異議不會很多。在多被告均提管轄權異議的情況下,如果真的有出現沒有共同管轄權的,就提交共同的上級法院審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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