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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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轄權異議最新規定是什麼?

管轄權異議規定是什麼?

法院受理案件後,被告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向受訴法院提出該法院無管轄權的意見。對於管轄權異議,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法院需要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反之,裁定駁回。如果當事人對異議裁定不服,可以在10日內就該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還需要注意,當事人只能在一審程序中提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就是指當事人認為受移送的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時,向上訴法院或者移送法院提出的意見。如果是公民提交的民事訴訟,應該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案件;如果被告居住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樣的,應該是經常居住地的法院進行管轄案件。如果是法人提起的訴訟案件,應該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進行管轄。

二、管轄權異議上訴費用的交納標準是什麼?

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不須交納訴訟費。

2、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不須交納上訴費。

3、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不服提起上訴後,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裁定、駁回上訴的,在裁定的同時裁定管轄權異議的受理費在二審裁定生效後向一審法院交納。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所以,管轄權異議成立後移交的案件不需要重新立案,由接受移送的法院直接安排開庭。

法院受理案件之後,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時,不需要繳納上訴費用,要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書面的申請書,人民法院受理之後,會對管轄權進行審查,若是管轄權異議成立的,要將案子移交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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