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未交付合同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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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未交付合同是否生效?

定金未交付合同是否生效?

定金未支付的,不影響合同的生效,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但合同約定支付定金為合同生效時間的,不支付定金合同不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條【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條【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二、定金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定金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主合同時,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簽訂從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的一種擔保合同。

在定金合同中,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定金合同屬於從合同、要式合同、實踐合同。同時,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罰則的效力。

定金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時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徵。

1、從屬性。定金合同屬於從合同的一種,從屬性質表現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為前提,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必然無效,而定金合同無效,主合同並不因此無效。

2、實踐性,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

3、要式性,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定金的具體數額應當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當事人應當在定金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方式。

合同當事人應在定金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交付定金,因此在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時,必須明確、具體。

合同雙方正常簽訂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即使沒有繳納定金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定金合同的定金是不能夠超過其主合同標的額的20%的,超過的部分是無效的。但當事人約定交納定金為生效時間的,未交納定金,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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