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關於公證是否有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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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證,其實就是我國依法設立的公證機構根據公民的申請,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文書等予以合法性、真實性的證明,也可以説公證制度是屬於我國司法制度當中的組成部分。類似於離婚協議書,撫養協議,或者説是遺囑等這些文書,為了規避法律風險,都可以進行公證。但是有人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是,民法總則關於公證是否有所規定?

民法總則關於公證是否有所規定

一、民法總則關於公證是否有所規定?

現行民法總則中沒有關於公證的相關規定。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有關法定公證的的事項較少,只有《合同法》第186條、第188條、《繼承法》第17條、《收養法》第15條、《擔保法》第43條、《招標投標法》第36條、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司法部、建設部聯合發佈的《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聯合通知》涉及公證事項,且多為選擇性條款,而重要的民商立法如:物權法、民法、婚姻法、公司法、房地產管理法、土地法等都沒有公證的規定。

二、公證程序

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的規定,公證的一般程序由申請與受理、審查、出具公證書(出證)三個基本環節構成。 此外,還包括辦理公證的原則、公證的管轄、公證期限、公證收費、終止公證、拒絕公證、公證的特別程序、公證檔案、公證的複議和申訴等內容。

(一)申請與受理

1、申請。申請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請求的行為。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的公證申請標誌着公證活動的開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需公證的文書;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受理標誌着公證處公證行為的開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公證處受理後,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並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二)審查

公證審查是指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後,在製作公證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所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三)出具公證書

出具公證書,簡稱“出證”,是指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公證條件的公證事項,按照法定程序審批、製作、出具、送達公證書的活動。

公正只在我國的合同法,收養法,擔保法和招標投標法等當中有所提及。正規的公證機構都是依法創辦的,所以被公證過的文書是受法律保護的,因為公正而引發的糾紛,我國法庭在審理的時候,會結合案情本身和相關的法律制度作出裁決,但民法總則當中並沒有對公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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