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十七條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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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是重要的民事主體,與之對應的是法人,按照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法人有盈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之分。企業作為主要的法人,經營過程中有時會發生兼併重組的重大事項。《民法典》對法人合併也有明文規定,那麼民法典第六十七條的內容是什麼?我們一起通過本站小編的這篇文章瞭解下吧。

民法典第六十七條的內容是什麼?

一、民法典第六十七條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第六十七條: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法人終止和解散的情形是什麼?

1、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產;

(3)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3)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人解散清算方面的規定有哪些?

1、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根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針對法人這個重要概念,《民法典》用一個章節進行了解釋,其中民法典第六十七條明文規定,法人合併後的權利和義務,由新產生的法人繼承。而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説在企業兼併重組過程中,原企業債權債務由兼併後的企業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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