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盈利民法總則中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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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肖像權盈利民法總則中是怎樣規定的?

隨着社會的不斷進步,我們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經常在生活中可以聽説某個人的肖像權被侵犯了需要賠償鉅額的資金,其實我們每個人都有肖像權並不是有錢人特有,平時要懂得維權。那肖像權盈利是怎樣規定的?下面本站小編就詳細介紹相關內容。

肖像權盈利是怎樣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二十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關於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肖像權人的解釋。

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肖像權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

當前網絡媒體和各種傳播媒介蓬勃發展,客觀上也導致侵權案件接連發生。新形勢下,多種形態和樣式的網絡侵權行為層出不窮,法律本身固有的滯後屬性以及法治社會的價值追求(公民基本訴權和救濟應該得到保障),決定了國家不適宜在關涉公民維權的規範上限制太多。另外,《民法典》對肖像權規定的改變也表明國家從立法上強化保護公民肖像權的深度。

主要是以營利性為目的的肖像權侵犯。透過一個案件、一部新的法律,看到一個國家法治的進步,這是一個法治國家應由之常態。在生活中我們要通過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障自身以及他人的權利不受到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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