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權民法總則的規定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5W

我國公民擁有各種種樣的民事權利,其中就包括了個人的信息權。由於現代社會獲取個人信息的手段較多,許多不法分子利用這些個個信息實施詐騙,不僅給個人帶來了生活上的困擾,還會遭受經濟損失。為了保護個人的信息權,民法總則規定了不得收集、買賣他人信息。下面和本站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信息權民法總則的具體規定吧。

信息權民法總則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信息權民法總則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總則》第111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量刑標準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第二款增設的罪名。是指個人或者單位竊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三、如何認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1、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及特徵

修正案沒有對公民個人信息作出界定。有人認為,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職業、職務、年齡、婚姻狀況、學歷、專業資格、工作經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信用卡號碼、指紋、網上登錄賬號、密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信息。筆者認為,隨着科技水平的進步,個人社會活動空間的拓展,個人信息的內容會更加豐富,採用列舉式的方法顯然無法窮盡。從內涵上看,公民個人信息指反映公民個人生理及身份特徵、社會生活經歷及家庭、財務狀況,也包括公民在社會生活過程中取得、採用的個人識別代碼。從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認定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是該罪構成中的客觀方面要素。何為“非法獲取”?法條採用了枚舉加兜底的方式表述。“竊取”的特徵在於利用權利人不知,祕密佔為己有;“其他方法”法律無法窮盡,但應當與竊取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適用同一刑法評價標準。從竊取的特徵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一是違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二是信息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信息;

三是信息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信息廣為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蒐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專業户”,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對公民的個人信息的保護進行了強調,任何個人或組織都不能非法獲取、買賣或公開公民的個人信息。我國刑法同時規定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法律上的這些規定都表明了國家對於個人信息的重視,一旦有違反法律,侵犯到個人信息權的行為,都將會接受法律的制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