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物權請求權不適應訴訟時效的類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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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物權請求權不適應訴訟時效的類型有哪些

一、《民法典》物權請求權不適應訴訟時效的類型有哪些?

第一百九十六條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條文釋義

本條規定了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幾種請求權類型。

訴訟時效的客體或適用範圍曾經在我國學界引起巨大的爭議,學界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的範圍存在不同意見。嚴格來説,訴訟時效適用的請求權是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即法律規定的,權利人可以要求義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包括法定的請求權和基於法律行為發生的請求權。程序上訴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比如提起確認之訴的權利、請求作出形成判決的權利。也就是説,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必須是存在於雙方關係的請求權,它包括財產性的請求權和非財產性的請求權。形成權、絕對權、抗辯權不屬於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

二、物權請求權的主要類型

(一)返還原物請求權

(二)排除妨害請求權

(三)消除危險請求權

(四)恢復原狀請求權

三、物權請求權的主要性質

首先,物權請求權是獨立的請求權。

其次,物權請求權是物權的權能。

四、物權請求權的競合狀況

物權請求權與其他請求權可能發生競合,包括如下情形:

其一,物權請求權與合同債權請求權的競合。

其二,物權請求權與因侵權行為而生的請求權的競合。

其三,物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能否競合,存在爭議。

以上,就是關於《民法典》物權請求權不適應訴訟時效的類型有哪些的全部解答。在四種情況下,物權請求權並不適應訴訟時效,但是,在學界對於這幾種情況的詳細説明還是存在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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