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49條的欺詐行為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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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時生活中難免會遇到關於欺詐消費者的現象,當事人正確拿起法律武器合理維護自己身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那麼,民法典149條中的欺詐行為指的是什麼呢?欺詐行為的構成應當具備故意欺詐且造成嚴重後果的相關社會活動。

民法典149條的欺詐行為指的是什麼

民法典149條的欺詐行為指的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條解析:該法條規定了因遭受第三人欺詐而實施的法律行為,撤銷權收到特別的限制。也就是説,如果(受欺詐人的)合同相對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的,受欺詐人享有撤銷權,有權撤銷該民事法律行為。反之,如果合同相對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的,則受欺詐人不享有撤銷權。總之,該類合同中,受欺詐人是否享有撤銷權需要看合同相對人的主觀狀況。

構成欺詐行為一般必須具備以下4個要件:

(1)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陳述是虛偽的,並會導致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縱這種結果的發生。欺詐的故意包括兩方面:一是陳述虛偽事實的故意;二是誘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故意。

實際生活中,陳述錯誤事實並不少見,根據行為人的動機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行為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此時就構成欺詐的主觀要件;第二類是行為人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認為陳述的錯誤事實是真實的,即他主觀上並沒有陳述錯誤事實的故意,此時不構成欺詐的主觀要件。但是如何區分行為人是否具有陳述錯誤事實的故意,卻非易事。這主要從行為人的行為動機、知識經驗以及其所處的客觀環境去認定。

(2)欺詐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是指欺詐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構成欺詐行為的兩個方面。故意陳述錯誤事實的行為,例如將假冒偽劣商品説成質優價廉。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是指行為人有義務向他方告知真實情況面故意不告知。

大部分國家的法律規定,當行為人有義務説明真實情況而不説明、保持沉默即構成欺詐。我國法律對沉默是否構成欺詐的規定與上述規定相似,例如(產品質量法)第28條規定:銷售者在出售某種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的產品,應當事先向消費者或用户作出説明,否則銷售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規定表明在負有説明義務時保持沉默即構成欺詐。另外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負有説明義務的,也不能保持沉默。

(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所謂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構成欺詐,一般必須是被欺詐人的錯誤認識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易言之,如果被欺詐人訂立合同,那麼必須是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與合同內容有密切關係,並且被欺詐人因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對合同內容發生了錯誤認識。

(4)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並不是因欺詐行為而作出的,也不構成欺詐。這表明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聯繫。

以上就是關於民法典149條的具體內容的説明。若是消費者受到相關機構或者個人故意欺詐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相關部門的執法人員將會對該種情況進行認定並相關欺詐人員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然對於欺詐行為的認定,相關人員應當明確欺詐行為的四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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