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法定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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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財產保全法定規定有哪些

訴前財產保全法定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利害關係人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二、訴前財產保全注意事項

1、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有利害關係人申請。因利害關係人尚未進行起訴,人民法院不可能依職權主動採取措施,因此訴前財產保全應當由利害關係人申請後才能進行。利害關係人是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不一定是案件的當事人。

2、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是在情況緊急,且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情況緊急一般是指被申請人有轉移、隱匿、揮霍財產的行為或者有證據證明或者有行為表明被申請人將有轉移、隱匿、揮霍財產的行為。所謂難以彌補,是指不採取保全措施,即便勝訴申請人的權益也無法實現,比如被申請人轉移財產後無其他財產或剩餘財產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形。

3、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提供擔保。在司法實踐中,申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提供的證據往往有限,法官一般難以對案件全貌及孰是孰非做出準確判斷,但由於時間緊迫,為保證迅速做出裁定,以保護申請人的權益,法官在案件事實不清、責任不明的情況下進行了保全,錯誤在所難免,如果因保全錯誤給當事人造成了損失,可以用申請人的擔保財產對被申請人進行賠償。同時,也能防止申請人濫用訴權,督促申請人謹慎行事,也對被申請人與第三人權利進行了保護。擔保是訴前財產保全的必要條件,如果利害關係人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申請。

4、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法對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法院進行了規定,賦予了申請人自主選擇權,更加便利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充分保護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三、訴前財產保全的法律程序

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根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職權主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開始執行。

訴前財產保全,一概由申請人提出申請,並且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必須在接受申請後的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財產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人民法院不停止財產保全裁定的執行。

在辦理案件的訴前財產保全時,相關的辦案人員應積極地提供案件資料,由這類辦案的人民法院進行辦理。保全財產的三十日內對這類案件進行訴訟辦理,如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辦理訴訟的,我國的司法部門解除對這類財產的保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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