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抗訴有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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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中抗訴有期限嗎?

民事訴訟中抗訴有期限嗎?

新《民事訴訟法》第209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3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根據這一條款,在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再審過一次之後,當事人唯一的程序權利就是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抗訴。檢察院在接到當事人申請後,立案審查,審查期間為3個月。

二、不屬於檢察院民事抗訴的範圍

必須明確的是,民事檢察監督應當主要是“事後監督”,即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監督,而不是“事前監督”、“事中監督”或者“全程監督”。一般來説,下列情況不屬於檢察院民事抗訴的範圍:

1、純人身關係的裁決,如解除婚姻關係的案件,客觀上已經無法進行糾正,但是因解除婚姻而導致的夫妻財產分割糾紛仍可提起抗訴。

2、如上所述,對於生效的民事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抗訴;但“違反自願原則、協議書內容違法”的,不可以抗訴。

3、當事人對可以上訴的一審判決、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沒有正當理由説明未提出上訴的,不可以提起抗訴。以此督促當事人應當積極尋求法院處理糾紛,只有窮盡法院處理渠道,才可依法申請檢察院抗訴。

4、對法院訴訟前或訴訟中作出的裁定,如訴前保全、先予執行等,雖一經作出就產生法律效力,但並不是最終裁定,當事人可以通過複議等方式予以解決,故對上述生效裁定,檢察院不予抗訴。

三、關於檢察建議

各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同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及調解書,認為符合法律規定抗訴條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根據新《民事訴訟法》,在審判監督程序編裏面,共有三處提到了檢察建議,其中兩處為再審檢察建議,如《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二款“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以及《民事訴訟法》第209條,另外一處為其他審判程序中的檢察建議,即《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三款。

一般來説,抗訴分為上訴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兩種情況,兩種情況都有一個前提,就是人民法院未生效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存在事實或者法律程序上的問題的情況。也就是説,抗訴實際上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一種監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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