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民事訴訟起訴條件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法》中民事訴訟起訴條件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中民事訴訟起訴條件為:第一,民事起訴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就是説,原告必須是合法權益直接收到侵害的受害人,而不是他的親戚、朋友或其他人。
第二,民事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如果沒有侵犯民事權益的明確的被告,人民法院無法找人追究責任、無法辦案、無法審理、無法判決責任給誰承擔。
第三,民事起訴必須有具體的可以依法執行的訴訟請求,並且必須有據以起訴的事實、理由。如果沒有這三項內容,人民法院將無法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無法作出合法、具體、可以執行的判決。
第四,民事起訴必須是案件屬於該人民法院受理的範圍,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所起訴的案件不屬於該人民法院管轄,那麼,要麼不可能立案,要麼立了案也會被依法駁回。
第五,民事起訴必須不是重複起訴。對於重複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不會重複受理、重複審判。就算錯誤重複立案,在訴訟程序中,也會被依法駁回。
第六,民事起訴必須要有基本證據。如果提起民事訴訟,但是沒有任何的證據,只是原告人的一派空話,人民法院也不可能受理。
二、妨礙民事訴訟的特點有哪些
第一,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性手段,其目的在於排除妨害,保證民事訴訟順利進行。
第二,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適用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既包括審判階段也包括執行階段。
第三,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適用的對象比較廣泛,既包括案件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也包括妨害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外的人例如旁聽羣眾。只要他實施了妨害訴訟秩序行為,阻礙了訴訟的正常進行,法律都要對其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第四,在適用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在適用時,依照行為人妨害民事訴訟的程度輕重不同,既可單獨適用某一種強制措施,也可以將幾種強制措施合併適用。
三、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一)拘傳
拘傳是對於必須到庭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強制被傳喚人到庭參加訴訟活動的一種措施。
(二)訓誡
訓誡是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行為較輕的人,以口頭方式予以嚴肅地批評教育,並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後不得再犯的一種強制措施。
(三)責令退出法庭
責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對於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強制其離開法庭的措施。
(四)罰款
罰款是人民法院對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比較嚴重的人,責令其在規定的時間內,交納一定數額的金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
(五)拘留
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嚴重的人,將其留置在特定的場所,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拘留期限為15日以下。
除上述強制措施外,民事訴訟法還規定,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所以説,《民事訴訟法》中民事訴訟起訴條件首先從在提起訴訟時,原告必須是合法權利受到損害的受害者作為開始,直到當事人提起的訴訟請求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作為結束。另外,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首先從拘傳作為開始,直到公安機關對嫌疑人進行拘留作為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