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過期如何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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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過期如何上訴狀?

訴訟時效過期如何上訴狀?

訴訟時效過期需要書寫書面的上訴狀然後提交給法院。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必須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10日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提出上訴的期限為5日。原審法院做出判決、裁定後,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請求。

有權提出上訴的人,包括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

上訴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計算。在上訴期限內,提出的上訴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案件要進行第二審程序。如果超出這個期限,提出的上訴和抗訴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審判決、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況,如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提起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這種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駁回申請。

二、關於期間的幾個問題是什麼?

1、對於上訴案件如何確定遲延履行期間的起點。

法律對此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一種觀點認為,二審判決是最終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計算遲延履行利息應以二審判決指定的時間為準。但對於二審維持原判的,判決書並沒有指定履行的期間,該如何來確定起點我們認為,應根據上訴案件的不同判決結果確定不同的計算起點。對於維持原判的,遲延履行期間應以原審判決書指定的時間為準;對於改判的,遲延履行期間的起算點應以二審判決書指定的期間為準。對於發回重審的,若重審後維持原判的,遲延履行期間應以原判決書指定的期間為準;如果重審後改判的,應以改判後的判決書指定的期間為準。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防止被執行人以上訴為由而逃避遲延履行的責任,從而更加充分、合理地保護權利人的權益。

2、案件中止後又恢復執行時如何確定履行期間的問題。

有人認為應把案件中止階段的期間計入遲延履行的期間。執行中止是指依法執行的案件,由於出現某種法定事由而暫停執行程序的進行,待這種特殊情況消失後,執行工作繼續進行。所以執行中止的原因主要是出現了法定事由。而執行中止的法律後果是執行工作暫時停止,執行期限暫停計算。故執行中止並非是被執行人的主觀故意造成的,而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立法宗旨主要在於懲罰性,懲罰故意欠債不還的行為。故認為,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入遲延履行期間。

3、達成和解協議後未實際履行時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

執行和解是申請人和被執行人之間在自願的基礎上,就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達成的協議。由於和解是權利人行使處分權的結果,於是有人主張在和解後又恢復執行時,和解協議的履行期間不應計入遲延履行期間。我們認為,和解雖是權利人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是當事人之間對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所達成的履行方式,協議達成後義務人未履行義務,實務中多數是因為義務人故意拖延。因此,達成和解後未履行和解協議的,和解的期間應計入遲延履行的期間。

現實生活當中,訴訟時效的抗辯主要指的就是在民事訴訟過程當中,被告有權利提出抗辯,從而經過審查,確實是訴訟時效已經經過人民法院,就需要採納這種抗辯意見,當然瞭如果被告在一審中沒有提出,但在二審中提出那麼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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