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時效已過期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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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時效已過期如何處理

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時效已過期如何處理

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時效已過期處理方法如下:權利人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予以受理,不得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不予受理。因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後才能查明訴訟時效是否屆滿。當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後查明沒有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則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確有正當理由的,則依法認定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予以延長,以便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二、如何補救已過訴訟時效債務

根據法律規定,債務過了訴訟時效,債權人依然有以下幾種方法補救。

(1)向法院起訴要求其還款。

訴訟時效期滿。債權人喪失的只是勝訴權但是債權人自身的實體權利並未喪失,債權始終存在,債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但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因此,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在訴訟中,法官無權主動釋明並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由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在確定借款事實的前提下,若庭審中債務人未注意債務已過訴訟時效並以此提出抗辯,債權人實體權利就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2)讓債務人繼續還款

債權人可以繼續讓債務人還錢,債務人願意還錢,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法律保護,債務人不能以不當得利為藉口要求債權人退錢。依據的是《民法典》第192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規定:“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給予支持。”

(3)要求保證人還款

前提是借款合同裏規定了保證人。在有保證人的情況下,保證人的保證期間會隨着債權的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期間的,如果保證人資源還款的話,債權人的債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如債務人自願還款一樣,產生一樣的法律效力。

三、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有哪些

訴訟時效期間中斷和中止的相同之處是,二者都是在時效期間屆滿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發生而產生阻礙訴訟時效完成的效力。

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在於: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後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後兩個時效;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所以説,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時效過期的處理辦法如下: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已經過了訴訟時效的,法院是不能以訴訟時效已過期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如果法院查到當事人的訴訟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的中止或者予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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