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局抓人的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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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執行局抓人的要求有哪些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六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拘傳應當發拘傳票。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法院執行局可以協助拘留(抓人)。如果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在本轄區以外採取拘傳措施時,應當將被拘傳人拘傳到當地法院,當地法院應予以協助。

如果案件在執行期間,被執行人不履義務的,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採取拘留措施,對被拘留人不在本轄區的的,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派員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請當地法院協助執行,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予以看管。執行法院不得將被執行人帶回異地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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