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規定申請強制執行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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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規定申請強制執行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規定申請強制執行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申請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 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 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製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 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 理。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 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 文件。

(5)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二、強制執行機構的職責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2、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 ,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 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3、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 ,由審理案件的審判庭負責執行。

4、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其中複雜、疑難或被 執行人不在本法院轄區的案件,由執行機構負責執行。

5、執行程序中重大事項的辦理,應由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並報經院 長批准。

6、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或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對仲裁裁決 是否有不予執行事由進行審查的,應組成合議庭進行。

7、執行機構應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音像設備和警械用具 等,以保障及時有效地履行職責。

8、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 按規定着裝。必要時應由司法警察參加。

執行公務證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制發。

9、上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本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 指導和協調。

在相關規定中不僅規定了申請強制執行時要準備的證件,也規定了強制執行機構的職責,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也必須要遵守相關規定,執行的程序是有法可依的,如果他人對法院的強制執行有爭議,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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