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個人賬號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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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凍結他人的賬户,一般有兩種情形。

法院查封個人賬號的條件

第一種: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因原告的申請以及提供擔保,法院凍結被告的存款或賬户。凍結的期限第一次是6個月,以後續凍就是3個月;

第二種:申請執行人持生效的法律文書申請執行被告,被告的身份就是被執行人,法院查詢到被執行人的賬户後,可以凍結被執行人的存款或賬户,甚至可以直接扣劃到法院的賬户,以備支付給申請執行人。作為賬户的所有人,如果認為法院凍結行為違法,保全凍結可以提出複議;執行中凍結可以提出案外人異議或執行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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